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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燃烧性测试仪试验说明


  1 由于联邦法规要求服装纺织品需符合16CFR 160的准则,试验结果与实际性能又没有一致性,因此建议测定服装纺织品可燃性的ASTM D1230不用于商业发货的验收试验。尽管建议ASTM D1230不用于验收试验,但它花费少,研究的时间又短于16CFR 1610,故还是很有用的。目前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正在考虑允许作为与16 CFR 1610的另一选择试验方法,并且现有考虑修改它的意愿,试验方法ASTM D1230应用作工业标准并作为对联邦法规修改所需的导则。

  1.1 当采用试验方法D1230用于商业发货的验收试验,供需双方由于记录的测试结果不同而引起争执时,则应进行比对试验,以确定其实验室之间是否存在统计偏差。双方至少应从一批有争议类型的材料中取一组尽可能均匀的试样,然后随机以相同数量交给每个实验室进行试验以统计偏差。对不成对的数据和用双方在试验前选定的合格质量水平,以非参数试验对二个实验室的平均结果进行比对。如发现偏差,应找出原因加以修正,或供需双方必须同意根据已知偏差来解释今后的试验结果。

  2 用天然纤维或再生纤维素制成的以及用其它天然或人造纤维制成的各种纺织品是可燃的。一些可燃织物由于易点燃、火焰蔓延时间、释放热量以及服装结构的因素,用于服装时就有潜在的危险。这样本试验的二大要素是:易燃性和火焰蔓延时间。

  3 为了将织物归入三个可燃性类的一个类中,对火的应用时间和火焰蔓延时间选定了任意极限。这一极限需根据大量试验的经验而定,相信它是判断服装纺织品相对可燃性的有用导则。必须清楚,尽管这些,仍不能做出保证,从织物或产品中抽取的、归入某一类可燃性的布片或产品在某些条件下并无危险。

  3.1 由于织物对环境大气条件的敏感性、试样准备的技术,布料本身的可变因素,就在同一个实验室或在几个实验室中,不能始终做到试验结果具有很好的重现性。

  4 整理和织物表面的变化对可燃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需测试样品在洗涤、干洗或同时洗涤和干洗前、后的可燃性。

  文章来源: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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